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宗旨:关注社会需求、凝聚学科优势、挑战创意极限、提升产业结构、培养创新人才。
贴近社会需求,密切校企互动,服务浙江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进一步促进我省服装服饰高等教育与时尚产业的产学研一体化合作,推动浙江省时尚产业、创意产业的深入发展。以多学科知识交叉促进设计创新,构建全省各高校间校际交流与校企合作平台,推动浙江高校服装服饰创意设计相关专业的交叉领域创新。发掘优秀创意设计人才,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设计综合实践能力与创作水平,整体提升浙江省制造业的竞争能力,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在高校和社会、企业的互动中全面提高我省高校相关专业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相关专业教学改革,展示教学改革成果,加快我省时尚创意设计类高水平人才的培育和建设,促进时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二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目标:
以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为平台,使社会、企业和高校实现三赢。
1.贴近社会需求,强调创意设计与人的生活形式的紧密结合,实现创意设计对人的生活品质的提升。
2.加强服装服饰设计领域的产学研合作,依托技术交叉与整合,面向产业调整与发展,以创意先导推动产业发展,提升制造业的市场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强省。
3.以学科竞赛为平台,强调理念与策略、创新与应用、思维与方法,通过校际交流、校企共建,提升大学生的设计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意识,共同提升我省服装服饰设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由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浙江省纺织工程学会、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主办,高校轮流承办,赞助单位协办。
第四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选拔,并推荐优秀作品参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组织委员会由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浙江省纺织工程学会、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部分高校有关负责人与专家教授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处设在浙江理工大学。
第六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工作职责:
1. 修改和审定竞赛章程;
2. 审定和聘任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3. 确定获奖比例原则;
4. 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5. 处理竞赛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专家委员会由竞赛组委会从“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设顾问若干名、主任2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成员为每年竞赛评审专家组的固定成员。
第八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专家库名单由浙江省内各高等院校推荐,经组委会确认后产生,每年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进入当年竞赛评审专家组(含初赛和决赛)。具体要求如下:每校可推荐1~3人,推荐人选必须对本类竞赛作品有一定的研究专长,原则上须有高级职称,也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职称要求。各高校需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并组织填写“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评审专家推荐表”发送至秘书处单位邮箱fzfscysj@126.com,由秘书处单位统一提交至竞赛组委会审定。专家推荐申请时间与竞赛承办申请时间同期。
原则上初赛和决赛都从专家库中选取4-5名专家参与,其中抽取本科院校和专科院校专家比例为4:1, 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初赛、决赛评审的,原则上不再从这些专家所在院校选取。
第九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审定竞赛规则和实施细则;
2. 评审参赛作品;
3. 确定获奖作品等级;
4. 点评参赛作品;
5. 处理竞赛过程中的异议问题。
第十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监察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与仲裁委员会)由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浙江省纺织工程学会、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部分高校有关负责人与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其工作职责:
1. 负责竞赛过程监督;
2. 确保竞赛公平公正实施;
3. 处理竞赛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第十一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各届大赛的筹备委员会由承办单位推荐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筹委会)工作职责:
1. 在竞赛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竞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秘书处单位提供相关工作意见指导及相关工作协调;
2. 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制定竞赛实施细则;
3.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竞赛的全过程;
4. 负责筹集竞赛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 竞赛内容
第十三条 竞赛内容构成为三大类别,分别是:服装服饰造型创意设计、构成创意设计和科技创意设计。竞赛主题与浙江省产业结构结合,强调创意设计为产业服务,设计贴近社会及产业需求,以创意推动不同产业发展为方向进行命题,根据社会人文发展和流行时尚进行动态更新,逐年进行主题轮换。
第四章 参赛资格和作品申报
第十四条 参赛人员应为全省各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本科生和硕博士研究生),参赛作品应为原创作品,严禁抄袭。
第十五条 申报参赛作品以小组(每组不超过3人,若超过三人则取前三位作者)或个人名义申报,可提交参赛作品数量不限。每组可设1名指导教师或教师组(教师组成员不超过3人),从事赛前辅导和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参赛作品概不退稿,参赛者自行保留底稿及备份。
第五章 竞赛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竞赛由竞赛筹委会组织,负责每年发动报名、拟定主题、组织竞赛评奖、印制获奖证书、举办颁奖仪式等。
第十八条 竞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每年上半年4月份启动,下半年10月份进行终评决赛。
第十九条 设立优秀组织奖,表彰在竞赛组织工作中成绩优异或进步突出的学校,以参赛人数和作品的数量及质量、无违纪现象、结合该校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及与竞赛组委会的配合等为主要标准。
第二十条 参赛院校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竞赛的组织和纪律监督工作,保证本校竞赛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六章 竞赛参赛形式
第二十一条 竞赛分为两个阶段:初赛和复赛。
初赛:参赛作品方案以电子稿的形式提交,由专家委员会专家及随机抽取的专家库专家组成的评审团采用百分制评审,然后依据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入围作品进入复赛(角逐一、二等奖、三等奖),各等级奖项数量及具体入围复赛作品数量根据当年竞赛实际情况确定(2019年为30%左右,一二等奖比例为15%左右)。
复赛:入围作品需开展实物、模型制作,并通过现场答辩后评定一二三等奖奖次。
第七章 作品展示、出版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参赛作品在比赛现场展示或演示,供专家评审和其它人员观摩。
第二十三条 参赛作品的知识产权全部归作者所有,竞赛组委会对于本次大赛的参赛作品拥有展示、出版印刷和宣传的权利,以及评委评语的使用权。获奖作品(包括电子稿以及特等奖、一等奖获奖作品实物、模型)将在秘书处单位永久收藏,由秘书处单位提供展厅场地,并结合大型社会活动、产业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展示,逐步推进省内巡展,以进一步推广竞赛以创意先导带动制造业发展的理念。
第二十四条 竞赛期间承办单位应结合竞赛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如举行专家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校企对话论坛等。
第八章 知识产权条例
第二十五条 所有参赛作品必须为我省在校大学生的原创作品,作品未在报刊、杂志、网站及其他媒体公开发表,未参加过其它比赛,参赛者须保证对其参赛作品拥有完全充分的知识产权,无仿冒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对于剽窃、抄袭或组委会有合理理由怀疑其真实性的作品,竞赛组委会有权拒绝其参加比赛或撤销奖项,并通报作者所在学校,所在学校将取消评选组织奖的资格。
第九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六条 竞赛设立等级奖和优秀组织奖、优秀指导教师奖等三类奖项,具体奖项设置根据当年比赛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第二十七条 等级奖设特等奖一项(可空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比例由竞赛组委会根据参赛规模和队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优秀指导教师奖设若干项。
第二十九条 优秀组织奖设若干项。
第三十条 对参赛获奖学生和单位,由竞赛组委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获奖作品的质量,竞赛组委会保留对部分奖项空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参赛者若对奖项结果有任何争议,一切均以终评结果为准。
第十章 异议期制度
第三十三条 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两个星期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可以提出异议,由竞赛筹委会负责受理。
第三十四条 受理异议的重点是违反竞赛章程的行为,包括作品仿冒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剽窃、抄袭等。对于要求对作品提高获奖等级的申诉,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可先经竞赛筹委会审核后,由专家委员会及竞赛组委会核查。
第三十五条 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包括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包括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并加盖公章。竞赛组委会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保密。
第三十六条 与受理异议有关的学校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竞赛筹委会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竞赛筹委会应在异议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向申诉人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章 竞赛经费
第三十七条 参赛队所在学校向竞赛组委会缴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教育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等)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社会各界的资助。
第十一章 竞赛承办申请
第四十条 承办竞赛的单位需在上届比赛举办中期向竞赛组委会提出申请,详细阐述申办单位的学校概况、服装类专业建设基本情况与特色、申办软硬件设施条件以及竞赛筹备组织计划等,并经竞赛组委会及专家委员会研究讨论后,产生下届竞赛承办单位归属,并在上届竞赛颁奖典礼上宣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浙江省大学生服装服饰创意设计大赛组委会的名义寻求赞助和冠名权。
第四十二条 竞赛组委会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参赛申请的权利。如有需要,竞赛组委会有权修改评审标准。
第四十三条 竞赛章程将根据竞赛组织形式发展与变化情况,由竞赛组委会组织修改和审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竞赛组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解释权归竞赛组委会,与竞赛有关的任何未尽事宜,均由竞赛组委会进一步制定规则并进行解释。